询问证人道:“案发当晚你们把薄南风送回酒店时,他醉到什么程度?是微醉?步伐沉缓?神智不清?还是不醒人世?”
连续问了两个证人,回答皆一致,当晚薄南风是醉到不醒人世了,两人是将人抬回去。
控诉方证人证据出示完全之后。辩护方直接传唤证人,分别是王丛同学,薄南风朋友,以及薄南风拒绝王丛追求时目击者。
江南称,案发之前,薄南风已经有半个月时间没见到王丛了,酒店房间是案发前一星期才订下,一切证据显示,薄南风并不喜欢被害人王丛,甚至可以说讨厌。既然这样又怎么可能想带王丛回酒店并告诉她他下榻场所。而薄南风朋友也没有说,但王丛却准确无误找到酒店房间,也实太蹊跷了吧?而且王丛同学也说了,王丛既没有一个人去酒吧习惯,没去过案发当晚那家酒吧,却刚好跟她当事人碰上了,不是太过巧合?薄南风朋友做证说,薄南风三杯倒没有例外,而案发那晚却喝了五杯,而且还是高倍酒,不可能不醉死。按照以往经验推算,一个通宵不会醒。就连之前酒吧侍者也说,将薄南风送回酒店时候,薄南风没有一点儿转醒痕迹,和从酒吧送回来时一样不醒人世。
既然如此,薄南风不可能会自己脱下衣服鞋子,按照控诉方推断,当晚只有薄南风和王丛场,衣服就该是王丛帮忙脱掉。但薄南风衣服和鞋子上并未发现王丛指纹。
几番证人证言出示之后,控诉方条条质证。
不管薄南风喜不喜欢被害人王丛,也不论薄南风之前生活是否检点,但薄南风当晚确实酒醉,属神智不清状态,做出强奸杀人事极有可能,完全不能以平时表现论断。就算薄南风一口咬定不曾对王丛说过下榻酒店,而王丛把人送回去了,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。同理,他不能撑控自己思绪清楚知道自己做过什么事,说过什么话不可能如数记住。
江南也知道这些都是巧舌如簧狡辩,审判中当做证据根本不堪一击。可是她气场不弱,一脸一眼坚定不移,就算到头来还是败诉,跟不争事实却是两码事。
自由辩论那一轮很是激烈,公诉方和法官看来,这回江南是有些过份固执了。明眼人都能看出,再争下去也没什么意义。
但纪梦溪还是想看看,看看这个女人用五年时间长成什么模样,一米六五身高又偏瘦,如何也跟高大联系不到一起,但纪梦溪还是觉得她那样像坚忍不拔,似一根弹性十足劲竹,韧性有力。
江南这些年一张嘴巴已经练得很利,再不是那个说句甜言蜜语都被人说成口齿笨拙时候,口蜜腹剑也是可以。这回却突感无力,只觉从自己嘴里吐出话无力苍白,恨起自己没有用。
争辩言语没有停下,侧首望向薄南风。
今天薄南风很安静,没有语言也没有表情,这会儿定定看着她,眼波似还闪烁了一下,难得有丝光彩,却很湮灭,像流星划闪而过夜空,寂寥得不忍看。
江南移开眸子,薄南风按规定不能发言,却淡淡道:“行了,别为我辩护了。”
江南看了他一眼,那么固执,独自辩护不受当事人左右是一个律师权利。江南现正合法合理运用自己权利,她没打算放弃,他掺什么言。
薄南风冷冷一嗓,声音放大,带着些怒火。
“我他妈让你停下,不要再为我白费口舌。”
他那声确有些大,江南吓了一跳,声音短裂,不可思议看他。
薄南风俊眉蹙起,薄唇微微抿着,重复刚刚话:“我说不用你再为我辩护了。”
刑厅内静寂两秒,即而燥动。
纪梦溪轻咳,明示大家保持安静。
江南盯紧薄南风眼睛,目不转睛,不知他哪里来消沉和不信任。不是不信任她,她觉得薄南风那样神情就像苦难时被人遗弃,所以他不再相信任何人。胸口闷得厉害,鼻子也隐隐酸。江南感觉要疯了,一出口却又异常冷静。
“你住口!辩护是我权利,我来这里就是为了干这事。”
她神色淡然,接着前面话继而道。
自由辩论环节结束,由薄南风做后陈述。
江南颓座位上,对他已然不抱什么希望。眼见他就是放弃了,依他那个性子只怕半句软话都不会说。她当律师这么久,还不曾见过哪个当事人敢法庭上公然吼她,让她停止辩护。
就知道他了不得,没想到这么无法无天。
薄南风神色很和缓,没打算放弃说话机会。转首看向江南,目光有些柔软。话是对着全场说,像是对着江南一个人说。
“我没做过事,就算死也不会承认,谁也别想把这盆脏水泼到我头上。我不相信法律,不相信它能给我公证评判,再说好听话我都嫌自己矫情。”他笑了下,如沐春风,月出皓兮,佼人懰兮,肃宁审判庭上一片生辉,听他闲闲道:“你今天这么穿好看。我说得没唱好听,你很生气吧?我也想听你话,可是,你看,法律不让我活,我总不能做个虚伪人。我说我会做饭,会做很多事,是想说嫁给我女人一定会很幸福。而我却要死这上头了,窝囊得没话说。我跟你说事,你真不再想想了么?第一次酒吧见到你,觉得你真漂亮。”
薄南风法庭上做这样陈述,有始以来没有过事。他就那么闲闲说些不相干话,用沉缓磁性嗓音说,听起来一点儿也不轻浮。相反,江南心里却很难过,只觉得悲哀。她这个行业隐晦和忌惮面前向现实妥协。像付律师说,收集当前证据,不再深入一分,点到为止,做好一个律师‘本份’,却要眼睁睁看着一个年轻小伙子失掉性命。
合议庭评审案件宣布休庭。
江南坐椅子上发呆,一直僵坐到重开庭院宣判结果。薄南风强奸杀人罪成立,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第条,数罪并罚,处死刑立即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